应收账款主要是企业赊销产品或劳务等形成的,赊销为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风险。比如: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会为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巨大的压力,一旦资金流断裂会将企业拖入破产的境地。此外,本身大量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会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和坏账风险。
因为应收账款科目通常对应的是“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收入类科目,如果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而收入类指标与上期持平或下降,此时可能会有隐瞒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的嫌疑,从而被税务机关认定少缴税的风险。
对于从事大宗或敏感商品贸易或加工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巨大且账龄较长,可能提示企业存在虚增收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因为部分不法企业会使用该科目隐匿、虚构相应的资金流向,同时不根据账期计提坏账损失也未有催缴欠款的反常行为,往往提示存在不真实的业务交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要求,
“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尽管有明文规定,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税前扣除实际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程序比较多,税务机关的认定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忽略了部分材料或者条件,就很可能出现违反税前扣除规定的情况。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1)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坏账
(2) 已计提确认坏账,但没有备查资料并且不符合规定年限或金额
(1)计提确认坏账并且备查资料齐全
(2)计提确认坏账并且逾期三年以上
(3)计提确认坏账并且逾期一年以上但单笔不超五万或不超过年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
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